365最新备用网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2-04-0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粮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指定专门审查人员。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处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专门审查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提供信息的处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专门审查人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七条  受理审查的处室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该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处室审查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审查的处室负责;受理审查的处室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应当由受理审查的处室及其承办人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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