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粮食局网站9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提出,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此外,意见还明确出租企业、承租企业资格要求,并对租仓储粮管理要求、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做进一步规定。(来源:中华粮网)